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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0********,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燎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高中附近捡拾废品时,行至被害人王某某的建筑工地内,发现工地上堆放有一堆钢管,熊某某见无人看管,于是驾驶三轮车将该处堆放的2根螺旋弯管(又称:螺旋弯头)装载到三轮车上运走,次日,熊某某以每斤1.05元价格出售给桐梓县黔北金属回收有限分公司,获利400余元。经桐梓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盗窃的两根螺旋弯管于2020年1月1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053元。案发后,熊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书面谅解熊某某。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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