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6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栋**房。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2月1日、4月16日二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1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庄园健康家厨(位于星沙凤凰城二期l栋101号)系个体工商户,现已停止经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庄园健康家厨的员工,负责配合厨师切菜、配菜。庄园健康家厨有一个值班制度,员工轮流值班,负责做员工早餐,值班的员工持有厨房门钥匙。
2016年11月30日,轮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值班做员工早餐。1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趁庄园健康家厨所有员工都下班离店,返回庄园健康家厨内,用钥匙打开厨房门,从厨房的传菜口爬进吧台,后步行至三楼仓库,从仓库和吧台内盗走三瓶五粮液,一瓶国缘酒,二瓶红酒,二瓶水井坊白酒,一瓶小郎酒,一包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3646元。
2018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将熊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庄园健康家厨的经营者吕丹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