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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黄石市**矿业有限公司和黄石市**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铁山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提请复议,同年10月10日我院维持原不批捕决定;同年12月13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再次提请逮捕,同年12月16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2020年9月25日,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松林、何有志,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9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经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熊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窃取他人财物等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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