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在我市古镇镇**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王某香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的一加牌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房间内人赃并获。案发后,缴回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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