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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诈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02********7646,汉族,初中文化,微商,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街**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闲聊的过程中,获悉李某某近期因购买彩票输了大量钱财导致家庭不和等相关信息。同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主动联系李某某,采取欺骗、虚构事实的方式告诉李某某可以通过帮熊某某所在的彩票公司介绍玩彩票的客户拿返点赚钱,只需要缴纳10000元会员费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为了完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熊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李某某发送多张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回本账户余额图片截图,还提出可以替李某某先垫付5000元会员费。同年4月11日16时20分李某某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借了5000元作为会员费转账至熊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当日17时45分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000元至熊某某的微信账户,之后熊某某对李某某声称其账户已盈利12万元,并以为其安排出款为由,让李某某先交纳百分之十的税款(12000元),同年4月20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至熊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后熊某某便将其支付宝好友删除,电话、微信消息等均不予理睬。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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