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9********,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七八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租住在岳阳市君山区**市场。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5月8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日至12月9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应聘到深圳市七八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对从“好易借”网络平台上借款逾期未还的客户进行催收。2017年12月9日,熊某某离职后,隐瞒其已离职的身份,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账号更改为本人的个人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账号,先后六次骗取麻某某、董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人民币共计7100元。案发后,熊某某已将7100元退还,并取得了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认定熊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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