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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下位于博罗县罗阳街道长贵**村小组一栋简易铁皮厂房内,开始从事废弃油漆、机油等原料桶进行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严格处理污染周围环境。2018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博罗县罗阳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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