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西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至9月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接受孙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先后在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涪陵区等地协助孙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语言恐吓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陈某某交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48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熊某某已赔付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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