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7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市黄州区贾家街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绪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5月19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4月3日09时许,黄某某到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桃子园工业区虹日厂大门外,想进虹日厂找人时遭熊某某阻止,两人后发生口角继而互殴,熊某某后抓住黄某某的衣领将其摁倒在地并用脚踩伤黄某某的右脚(经鉴定,黄某某外伤致右足内外侧楔形骨及骰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某抱住熊某某将其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熊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熊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