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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用名无某某,绰号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某某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贾某会因安装水管李某花发生纠纷,李某花遂叫其丈夫贾某国、儿子贾某立、贾某江三人到现场。到达现场后贾某立和贾某会发生争吵,并准备打架,熊某某见状向贾旭立冲过去,贾某江阻拦熊某某,熊某某、贾某江在抓打过程中滚到水沟里。(沿)公(司)鉴(法临)字(2020)94号文书,鉴定贾某江左侧第8、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熊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刑事和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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