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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84号

不起诉人熊某某,男,出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1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江某某在丰都县**街道**城大门外侧发生纠纷,后熊某某与江某某发生抓扯的过程中致使江某某倒地,造成江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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