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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又名“熊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街**排**号。2001年9月4日因涉嫌销赃罪经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6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邢杰平,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红斌(已起诉)涉嫌抢劫罪,熊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黎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12月17日,王雷、甘旺增(二人已判决)预谋抢劫。当日中午,王、甘二人在长治市和济医院门口租乘被害人某某某的晋D****7红色夏利车,行至黎城县乔家庄村对面时将原杀害。当日晚,王雷将所抢的出租车以38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的王连生(已判决),王连生又以6000元卖给熊某甲。后熊某甲又以7900元出售给他人。经作价,被抢夏利车价值12600元。

2、2001年3月,熊某甲告诉王连生其想要一辆松花江面包车,后王连生告诉王雷。2001年3月28日,被告人乔红斌和王雷、甘旺增预谋抢劫。3月29日傍晚,乔红斌租乘被害人常某某的晋D****1紫红色松花江面包车到达黎城县,与王雷、甘旺增会合,后三人在乘车途中将常杀害。王雷找到王连生,将该车以5000元卖给熊某甲,熊某甲给王连生1000元。经作价,被抢松花江面包车价值243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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