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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1日,刘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伙同沙某某(另处)、郭某甲(另处)、熊某某等人到郭某乙(另处)、年某某(另处)提供的澄江县**镇**村委会**村大寺内开设赌场,并邀约赌客六十余人到赌场,采用扑克牌“捞腌菜”方式参与赌博,当天21时许,该赌场被澄江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熊某某等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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