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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人大代表,襄阳市**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巷**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辩护人唐齐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从绿地蓝海的地下停车场出发上中原西路,右转上卧龙大桥,沿卧龙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卧龙大桥襄城下桥路段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6㎎/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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