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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鄂B*****小型客车沿**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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