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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塘下镇霞林村驶往塘下镇塘西村方向,途经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中路北大桥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2时25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资料、保险单、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测试视频、提取血样视频、血样入库出库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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