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3********,汉族,非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永州市**医院**药剂师,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8月15日23时许,零陵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某某带领民警魏某某、雷某某在零陵区芝山路步步高超市对面路口进行酒驾查缉行动,在行动中,发现熊某某驾驶湘******小车有危险驾驶嫌疑,呼气式检测结果为88mg/lOO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血检结果为38.75mg/lOOml,属于饮酒驾驶,后交警大队对其血样进行重新鉴定,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为107.66mg/lOOml,属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存在两份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单位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株洲市仲天鉴定中心均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采信哪份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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