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上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其朋友任某某等人在正安县**KTV唱歌喝酒后,于当晚23时左右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安县城城门洞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熊某某被带至正安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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