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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6****小型轿车从永川区华茂地下车库行驶至永川三圣公寓接到其前夫李某某,然后其驾车与李某某一起来到永川胜利路交管所红绿灯处,二人在路边发生争执,民警接举报出警后,李某某举报熊某某酒驾,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抽取静脉血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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