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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4********,仡佬族,高中文化道真自治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安置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小兵,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N****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七星安置地沿玉景路往道真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同日21时01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景路400米(小地名:利民加油站)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1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11月12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832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29mn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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