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区青岩往花溪公园方向行驶,当晚20时34分,行驶至田园南路2公里50米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3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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