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街道**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己在家里吃饭时饮用了自酿的药材酒。当晚20时许,熊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B85****的黑色天籁小车到大亚湾区黄鱼涌**村的一个钓鱼场玩,不久,两人欲住另外一个钓鱼场,但因熊某某的朋友不熟悉路,就由熊某某开车。熊某某驾驶小车沿大亚湾区黄鱼涌山路行驶大概一公里到了另外一个钓鱼场。呆了一会后两人准备回家,熊某某驾驶小车从大亚湾区黄鱼涌**村的山路出来行驶至大亚湾区**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5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熊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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