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沿广德市桃州镇团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桃州路交叉口处,被广德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熊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