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9****小型汽车沿广汉市雒城镇金雁湖大桥往保定路泓景湾小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54分许,车辆行驶至西安路一段接近北海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5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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