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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渝A3****轻型普通货车从天某某城厢镇龙尾大桥方向往音乐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天某某向阳大道明康酒店外十字路口处,与逆向占道行驶由邓某某驾驶的川TB****正三轮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天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当事人邓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虽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但熊某某负事故同行责任。因此,本院认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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