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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遵义**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0****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往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银河西路东欣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熊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03mg/100m1。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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