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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0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于2010年3月11日向中国**银行丰城支行申请一张授额为15万元的**贷记卡(卡号:6222300070******),2010年3月25日熊某甲使用该卡在丰城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速腾汽车,熊某甲与**银行约定该卡还款期限为2年,分24期还清,每期还款6250元。熊某甲于2010年5月24日归还了1期6400元后一直未向银行还款,欠款金额为14360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有效催收后无果。

期间,2010年5月底,熊某甲将所购小车在二手车市场售出,2010年5月31日,熊某甲左眼被熊某乙(已判)持枪击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乙级,2014年9月11日得到熊某乙方赔偿款十余万元;2018年熊某甲妻子徐某某购买别克君威小轿车一辆。2019年7月29日,熊某甲一次性归还**银行欠款及利息165922.02元。

2019年7月29日,熊某甲主动向丰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悔罪,其属数额较大,现已归还银行欠款,得到银行方的谅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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