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栋**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承包丹寨县簸箕冲桥和九门桥工程时,私刻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簸箕冲桥及九门桥新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一枚,后使用该私刻的公章先后于2017年7月22日、2018年11月10日与凯里市百芳园园林园艺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拖欠该公司安装护栏费用四万余元,直至2020年5月20日予以结清。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初犯,悔罪意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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