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张为(另案处理)开设在德阳市旌阳区**路**楼的赌场装修吧台。其间,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在该赌场现场扣押赌资5万余元。案发后,赌场大堂经理郭建军(另案处理)在张为的指使下找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要求熊某某与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装修合同,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被扣押的赌资中有35000元是装修款。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按照郭建军的要求在公安机关进行了虚假陈述,并收取了5000元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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