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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川A0****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汉市三水镇旌江干线工业园区红绿灯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速、闯红灯、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川ADA****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章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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