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3613,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赣BA***1重型半挂牵引车/赣B***1挂重型管式半挂车沿**市**区**镇**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同日19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大道**村路段时,与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成某某发生相撞并碾压,造成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许死亡。经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肇事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付清全部赔偿款,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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