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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甘某某、凡某某开设赌场罪)_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凡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置地广场A座1104号房开设的赌场工作,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有专人负责收取赌博赢利。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两人在赌场内做发牌人员,凡某某负责发牌、收钱、给赌客准备茶水等,三人人均工资一天一百元。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将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月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凡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置地广场A座1104号房开设的赌场工作,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有专人负责收取赌博赢利。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两人在赌场内做发牌人员,凡某某负责发牌、收钱、给赌客准备茶水等,三人人均工资一天一百元。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将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甘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月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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