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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3月16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泽民,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开始,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社区居民熊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社区**组和**组签订河滩管理协议的方式,擅自在泗南峪社区廖家台组的江务峪一带挖沙取石,进行出售。2018年初,同为**社区居民的吴某某以资金入股的方式入股熊某某**挖沙采石场和挖机设备,并协议利责同担,吴某某负责日常记账和部分砂石销售业务联系等任务。采挖砂石主要以挖机作业的方式,进行选择性的在现场上多次反复进行采挖,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吴某某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江务峪挖取石现场占用土地的面积为4.602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4.3881公顷,非林地面积0.2140公顷;占用的林地面积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6460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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