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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甲非法狩猎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于2020年3月至4月10日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胖头沟水库下游的水沟里,在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地笼捕捉林蛙43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捕捉的43 只林蛙为活体东北林蛙,该物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提起、抓捕经过、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接收放归证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决定;

2、证人焦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焦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林蛙已经放归森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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