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秦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5日下午,李某某同电工孙某某、工人李某甲在窑上面检查电路,下午17时许检查完电路没有发现问题后,电工孙某某和工人李某甲就从石灰窑上下来回家,李某某未从窑上下来,19时许工人王某某去石灰窑上工作,见李某某躺在窑最上面的楼梯口处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作为当天厂子的负责人,也是负责厂子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工人上班期间,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及未提供给工人防毒面具,未监督、教育工人按照规则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李某某因未佩戴防毒面具和一氧化碳检测仪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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