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虚假广告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9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焦某某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注册成立广州**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期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决定以编造虚假宣传的手段,于2017年7月25日至11月3日,在其公司网站、广东卫视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其公司是“中国百强优秀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是“全国领先”并获得“中国建材行业十大品牌、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等荣誉奖励,以此吸引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等38名客户与其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并从中收取该38名客户给付的货款共人民币3840178元。后在供货过程中,其公司与上述客户均发生合同纠纷,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除已向上述38名客户发货及退还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3395745.04元外,但造成黄某乙、潘某某、尹某某等23名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44432.9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已与上述38名客户达成协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