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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安顺市西某某**镇**路**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某甲、某乙、焦某丙、某丁乘坐车辆行驶至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永丰大道路口临时变道靠边停车时,险些与某甲、张某乙等人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乘车离开后,郭某甲等人与张某甲等人通过电话相互辱骂并相约在家喻五洲美食街“九溪烤小肠”处斗殴。后郭某甲、郭某乙、焦某甲、焦某丙、焦某丁来到达家喻五洲美食街“九溪烤小肠”处,持木棍与持木板相互殴打,导致张某甲、郭某乙、焦某甲三人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郭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焦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张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郭某甲、郭某乙、焦某甲、焦某丙、焦某丁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相互谅解。

2020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临时偶然性聚众斗殴,属于初犯、偶犯,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双方相互谅解等情形,聚众斗殴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和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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