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1301,“**星**理财法”负责人。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9月以来,焦某某、马某甲(又名马某乙)以从事“**星**理财法”项目为由,通过拉人头入会的形式发起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两层分钱,循环升级的方式发展人员,每名新人缴纳1.4万元,后将该1.4万元上交给推荐人(直推奖7000元)和间接推荐人(间推奖7000元)。上线获利2.8万元后出局,然后该上线再加入到下线的下线,继续助推。该项目满盘分七层共127人,目前已经达到七层约119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参与该项目人员的数量达到追诉标准,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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