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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至8月7日间,三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新发地果蔬店社区便民服务店”内,采取偷藏商品的方式盗窃店内的古福桂皮、培根切片、烧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0.2元。焦某某于2020年8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赔偿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新发地果蔬店社区便民服务店”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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