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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文昌**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9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街道办事处马戛村一组公路旁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93元的野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该车系案发前焦某某替黄定容卖给周某某)盗走。现被盗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未造成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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