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到被害人刁某某卖衣服的门市上,以去接将要放学的二儿子为由,向被害人借用电动车,电动车钥匙串上挂有被害人东湖小区家门钥匙,焦某某骑着电动车首先拐到了位于人民路东头的一家修鞋摊位制配了一把被害人的家门钥匙,把孩子送回家后,自己就带着配制的钥匙来到被害人房门前,在敲了敲被害人房门确定屋内没人时,就用配制的被害人家门钥匙打开了房门,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偷走了被害人放在家中的一条金石手链和1400元现金,被盗手链经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435元。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行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较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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