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住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天一天晚上,焦某某在平山县**镇**村**饭店旁边盗窃刘某某停放的临工40铲车上两条轮胎,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条轮胎的价值为人民币为5654元。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焦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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