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无证驾驶红色斯太尔大型自卸车在宁津县县道时集镇津客隆超市北侧工地作业时,因倒车占用部分路面,导致无证、醉酒驾驶黑色轿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避让不及冲出路面发生事故而死亡。后经鉴定,未发现两车有接触碰撞痕迹,被害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1km/h。
本院认为,焦某某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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