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焦**,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野县公安局**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焦**以与南阳市**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阻拦给该**村变电站门前修路运送商砼的车辆通行,用拐杖将车辆玻璃、下视镜等处砸坏,殴打司机面部,追逐辱骂施工人员。经鉴定,被损毁的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下视镜、雨刮器以及修理费共计价值805元。
2016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焦**到**镇政府索要平整土地的费用,将前来协商的项目部经理张*的汽车轮胎气放掉,在院内吵闹,严重妨碍办公秩序。
犯罪嫌疑人焦**之子焦**已从**镇政府领取土地平整及还耕费用之后,焦**再次向**镇政府强行索要赔偿款2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805元,未达成构成犯罪的标准。认定犯罪嫌疑人焦**在新野县**镇政府吵闹,将项目部经理张**汽车轮胎气放掉,及以索要平整土地、还耕费用为由索要2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焦**确系到镇政府索要工资及土地平整相关费用,并从丁**处领取现金30000元。但犯罪嫌疑人焦**是否在项目部所占土地复耕、地坪基础广场等干过活,是否应当领取工资,索要的钱款是否用于工地建设使用,没有查清。
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形成证明体系,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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