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销售,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渝D*P***两轮摩托车,经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出发,往本市渝中区大溪沟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上清寺路时,被民警设卡盘查。民警发现驾驶员焦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鉴定(《渝公鉴(乙醇)[2019]37708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