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7****”的“欧菲莱斯”牌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 靓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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