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焦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06mg/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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