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71974*********,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别藏镇******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3时50分许,焦某某驾驶甘NP18**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积石山县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积石山县环城东路**餐厅门口路段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驾驶员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焦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19年9月25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焦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被鉴定人焦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67.04mg/100ml。

2019年10月10日积石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焦清云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