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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李某某等三人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齐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齐河县**局**职工。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为生意周转,截止2016年11月份向他人借款数百万元无力偿还,其公婆田某某、胡某某为其部分借款的担保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从焦某某处得知其公婆工资情况后,与焦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焦某某说服田某某和胡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假借条,由李某某以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田某某、胡某某,以免二人的工资被其他债主执行保全。田某某、胡某某根据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等,分别向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之母)出具了30万元与50万元的借条两张。2016年11月28日,齐河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田某某、胡某某二人的工资收入共计30万元。同年12月8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据李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田某某、胡某某于当日前一次性偿还李某某30万元、偿还孙某某50万元。事后李某某将执行所得的5万余元据为已有,田某某、胡某某遂于2017年3月8日申请再审,同年10月25日李某某撤诉。上述5万余元被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回转,后被焦某某其他债主执行走。案发后,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卷宗,证实李某某以假借条起诉田某某、胡某某,法院据此作出裁判文书,后田某某、胡某某申请再审、李某某撤诉的事实;2.焦某某与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某从焦某某处得知田某某、胡某某的工资情况。3.李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与田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与焦某某经事先商定,焦某某说服田某某、胡某某,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借款日期、数额等信息向李某某出具了两张假借条,李某某以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田某某、胡某某申请再审,二人工资被执行回转,最终被焦某某其他债主执行走的事实;4.到案经过、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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