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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火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永登,住甘肃省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9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火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窑公路(县道)行驶至**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行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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