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永登人,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9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火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窑公路(县道)行驶至**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行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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